政治雷達法律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 第7條

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第7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國防部得視實際需要,委託政府機關及其他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代為管理、經營、改良利用或提供為短期性、臨時性之租賃、借用;其作業要點由國防部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