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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2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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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
第10-2條
本基金之資金,得與本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或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
第11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3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4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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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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