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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或由本基金融資之款項。 二、本基金財產運用所得。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本基金運用後之收益。 五、處分或經營改建完成之房舍價款收入。 六、眷村土地配合公共工程拆遷有償撥用價款及地上物補償金。 七、有關眷村改建之捐贈收入。 八、貸放原眷戶自備款利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刪除)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第5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興建工程款及購地開發費用之支出。二、投資參與住宅及土地開發計畫經費。三…第6條本基金設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副…第7條本會任務如下:一、本基金財產及資金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二、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預算、決算之審議…第8條本會為應業務需要,置執行長一人,由本部政治作戰局副局長兼任,副執行長二人或三人,由本部相關單…第9條本會委員及調兼人員均為無給職。第10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0-1條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第10-2條本基金之資金,得與本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或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第11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2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3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第14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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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