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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 第4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第4條
零星餘戶處理方式,除得依本條例
第二十二條之一
優先利用外,應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以成本價格價售
第二條
所定之人員(以下簡稱價售)。 二、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專案提估後,進行公開標售(以下簡稱標售)。 三、經標售二次無人得標者,讓售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依第二次標售底價承購(以下簡稱讓售)。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委託國產署專案提估並標售,經流標二次之零星餘戶,其第二次標售底價低於成本價格者,得由國防部以第二次標售底價辦理公告價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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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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