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 第9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第9條

志願役現役軍官、士官得承購之坪型,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志願役現役士兵得承購之坪型,依前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第二條所定之人員價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十二坪型住宅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國防部依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第二次價售作業,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