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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第26條

國防部及各總部所屬單位因辦理臨時性工作,所需聘雇之臨時人員,得在 其額定經費範圍內,報請核定聘僱,並於業務終止時,自行解除聘僱,不 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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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