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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11條

為保持各級衛生單位作業能量,應訂定後送政策,以限制傷患滯留日程其 權責如下: 一、平時後送政策由各軍種總司令訂定,並呈報國防部核定實施。 二、戰時後送政策由作戰區指揮官訂定,並呈報國防部核備;戰鬥區由軍 種指揮官訂定,並報請作戰區指揮官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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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