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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9條

第 二 章 衛勤作業與傷患後送
傷患後送醫療程序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在臺澎金馬地區作戰按「地區醫療責任制度」以就近醫療直接後送之 原則辦理。 二、登陸作戰依其初期衛生勤務實施規定辦理。 三、在核生化作戰時,其一般後送原則按前二款處理外,並依核生化衛勤 醫療作業程序辦理,其作業程序另定之。 前項之作業程序及實施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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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