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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51條

預防保健之主要業務如下: 一、個人衛生。 二、環境衛生。 三、膳食衛生。 四、給水衛生。 五、行軍衛生。 六、宿營衛生。 七、戰地衛生。 八、傳染病防制。 九、病媒管制。 十、口腔保健。 十一、健康檢查。 十二、急救措施。 十三、職業衛生。 十四、心理衛生。 十五、衛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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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