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 第50條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50條

國軍各級衛生勤務單位應負責推行預防醫學,建立與運用衛生統計,防止 疾病及意外傷害,以增進官兵身心健康,維護國軍戰力。
AI 白話解釋
← 第49條看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全文第5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