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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第10條

評價聘任人員之晉升區分為晉級及晉等兩種,分別規定如左: 一、晉級:依據年度考成結果辦理之,其標準如左: (一) 考成在乙等以上者,一律晉一級,但以晉至本等最高級為限,不得 越等。 (二) 年度考成丙等以下者不予晉級。 (三) 晉級作業應配合年度考成,每年辦理一次,以當年七月一日生效。 二、晉等: (一) 評價聘任人員之晉等,配合年度考成,每年檢討一次,但以晉一等 為限,不得越等,以當年七月一日生效。 (二) 各職等停年最少四年,四年內考成均在乙等以上,並佔高職等缺者 ,應以科技方面之著作、論文、研究發展報告、工作績效為依據, 由軍工廠上一級管理單位組成評審委員會審議,按規定報核後,晉 上一職等。其原支功級薪資晉等者,按上一職等相當薪點提敘一級 起薪。 (三) 晉等詳細規定,由各總部訂定,報國防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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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