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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第11條

評價聘任人員以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為準,如因軍事任務需要 ,得以命令延長之,超過每日工作既定時間為加班,應發給加班 (誤餐) 費,加班 (誤餐) 費標準與軍官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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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