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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第9條

評價聘任人員考成規定如左: 一、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由服務單位就其工作績效、品德、學識、才 能、體格等項辦理年度考成。 二、評價聘任人員考成,每年度辦理一次,以一百分為滿分,其評分等級 如左: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 丁等:未滿六十分。 三、考成績等分佈應受當年度考成總人數百分比之限制,其比例規定如左 : (一) 優等: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二) 甲等: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三) 乙等:以下不予限制。 四、辦理考成細節事項,由各總部針對單位特性及實際需要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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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