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聘任人員考成規定如左:
一、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由服務單位就其工作績效、品德、學識、才
能、體格等項辦理年度考成。
二、評價聘任人員考成,每年度辦理一次,以一百分為滿分,其評分等級
如左: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 丁等:未滿六十分。
三、考成績等分佈應受當年度考成總人數百分比之限制,其比例規定如左
:
(一) 優等: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二) 甲等: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三) 乙等:以下不予限制。
四、辦理考成細節事項,由各總部針對單位特性及實際需要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