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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第2條

評價聘任人員,係指國防部核定實施評價聘任之生產、修復、檢驗等軍工 廠,以製造修護經費,於核定負額內,聘任之實際從事研究、設計 規劃 、改進等科技專業人員,區分為六職等,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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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