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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第3條

國防部管理權責如左: 一、軍工廠實施評價聘任之核定。 二、各總部評價聘任基本員額與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核定。 三、評價聘任人員之薪資及退休、資遣、撫卹金標準之訂定。 四、評價聘任四等以上人員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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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