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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第20條

評價聘任人員傷殘或死亡,依「軍中聘任人員及雇用員工撫卹辦法」第五 條至第七條第九條規定辦理。 撫卹金基數標準,以發生事故時,按相當階級之軍職人員當月月俸為標準 (不含任何加給) 。 評價聘任人員職等與軍職人員俸級對照表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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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