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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金基數及發給標準

一句話看懂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金基數及發給標準規範國軍執行軍事勤務造成人民傷亡或財產損失時,補償金基數及發給標準,以確保人民權益獲得合理保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0-04-23・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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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傷亡人員,依下列規定給與補償: 一、死亡者給與三十個基數。 二、受傷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程度給與補償: (一)一等身心障礙給與二十個基數。 (二)二等身心障礙給與七個基數。 (三)三等身心障礙給與三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給與二個基數。 (五)輕度機能障礙給與一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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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財物損害者,以該財物所有權人提供實際受損金額之證明計算給與補償,最高不超過六十個基數。 前項實際受損金額之評定及基數換算,以附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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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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