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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金基數及發給標準 第3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財物損害者,以該財物所有權人提供實際受損金額之證明計算給與補償,最高不超過六十個基數。 前項實際受損金額之評定及基數換算,以附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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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傷亡人員,依下列規定給與補償:一、死亡者給與三十個基數。二、受傷致身心…第4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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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