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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第46條

陸軍圖庫,應將收繳之廢舊地圖,儘量選出堪用者,登入存量管制卡,再 作補充之用。其不堪用者,登入廢舊圖帳,至彙存整理相當數量後,再遞 報陸軍總部核准後以監督焚毀方式處理,並於處理完畢後由陸軍總部發文 至國防部核備 (含焚毀之廢舊圖帳) 。 海、空軍總部對海、空廢圖處理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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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