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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第54條

地圖需求應依據最新之地圖目錄並就關之範圍內提出,地圖目錄之修正圖 幅表,由陸軍圖庫分發各軍圖補給站,再由所隸軍圖管制單位轉發至步兵 營級,海軍分發至艦隊,空軍分發至聯隊,各單位承辦人於收到地圖目錄 之修訂頁,即地圖出版通報,應將原舊圖表抽出,自行焚燬,并裝入新頁 ,以保持資料之新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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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