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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第58條

國防部審議各單位提出之需求,衡量可以獲得之經費,策定製印施政計畫 ,作為地圖生產及分配之依據,各單位如要求核定需求計畫以外之臨時製 印地圖,應自籌經費委託聯勤測量署辦理,國防部製印或補充地圖時,須 填發軍圖製印交付單,格式如附表 (二十五) 送聯勤總部辦理,并以副本 通知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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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