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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第67條

建立陸 (地) 地圖帳卡規定如左: 一、陸軍師 (獨立旅) 級、空軍聯隊、海軍艦艇隊、陸戰師以上單位 聯 勤總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及所屬學校與國防部直屬單位均須 建立「地圖存量卡」與「地圖保管及交接紀錄卡」各一種,格式如附 表 (二九) (三十) 二、對圖帳領入或繳銷之記載,須依據核准之有關憑單字號,隨時記載, 以保持完整之最新資料。 三、陸軍步兵旅級以下單位,由軍團作適切之規定。 四、建卡單位領到「地圖存量卡」後,應將所存地圖分類分別記入卡內, 並將其中一冊呈報圖帳管制單位。領繳移交地圖時,須由申請單位攜 帶本單位「地圖存量卡」至管制單位核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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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