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陸 (地) 地圖帳卡規定如左:
一、陸軍師 (獨立旅) 級、空軍聯隊、海軍艦艇隊、陸戰師以上單位 聯
勤總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及所屬學校與國防部直屬單位均須
建立「地圖存量卡」與「地圖保管及交接紀錄卡」各一種,格式如附
表 (二九) (三十)
二、對圖帳領入或繳銷之記載,須依據核准之有關憑單字號,隨時記載,
以保持完整之最新資料。
三、陸軍步兵旅級以下單位,由軍團作適切之規定。
四、建卡單位領到「地圖存量卡」後,應將所存地圖分類分別記入卡內,
並將其中一冊呈報圖帳管制單位。領繳移交地圖時,須由申請單位攜
帶本單位「地圖存量卡」至管制單位核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