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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第69條

陸軍圖庫站地圖存量報告規定如左: 一、陸軍圖庫、站收入及實發地圖種類數量,應分別造具「地圖收發存季 報表」,格式如附表 (三二) ,「地圖發出數量表」,格式如附表 ( 三三) ,連同軍圖申請繳庫單於每季次月五日前呈報陸軍後勤司令部 補給署,副本連同附表送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陸總情報署或配署 指揮單位各一份。 二、本部專案籌印各項戰備用圖時,陸軍總部應隨時登記列算最新之存圖 數量,以備查詢及戰備用圖管制之依據。 三、圖庫收到製圖單位「成圖交庫通知單」後,應於一週內派員接運。接 收完畢後,即填送「印刷成圖交接單」,格式如附表 (三四) ,送有 關單位。 四、陸軍圖庫彙集陸軍各圖庫、站之年度存圖總數,於每年七月十日前造 報「軍圖收發年報表」,格式如附表 (八) ,正本呈報陸軍補給署, 副本送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陸軍情報署及配屬指揮單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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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