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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18條

第 三 章 准假權
配屬單位,任務編組單位及受作戰管制單位,其軍官、士官請假之准假權責規定如下: 一、配屬單位主官之請假,呈報受配屬單位主官核准,一般軍官、士官之請假,在其主官權責以內者,由其主官核准,如逾其權限者,應呈報受配屬單位主官核准。 二、任務編組單位主官及其一般軍官、士官之准假權責,同配屬單位。 三、受作戰管制單位主官之請假,由原隸單位協調作戰管制單位同意後核准為原則,一般軍官、士官之請假,由原隸單位主官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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