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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14條

眷村應設自治會,以配舍有案之當事人或主眷與年滿二十歲以上居住眷村 內之子女等為會員。自治會置會長一人 (必要時得置副會長一至二人) , 委員三至九人、候補委員一至三人,均係義務職,任期二年。會長連選得 連任一次。副會長、委員、候補委員,連選得連任之。 國軍眷村得視需要設置眷村婦女工作隊。 前二項眷村自治會及婦女工作隊設置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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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