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 第15條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15條

國軍眷村得視需要設置眷村連絡人,負責連絡服務事宜。 前項連絡及服務事項,由國防部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