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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16條

第 四 章 眷村組織管理與眷舍分配管理 › 第 二 節 組織
眷戶義務: 一、配住眷舍之保養、維護及清潔衛生之保持。 二、協助美化眷村環境。 三、按月繳納眷村公益所需費用,並遵守上級規定事項 (散戶免繳眷村公 益金) 。
AI 白話解釋

「組織」的其他條文

第14條眷村應設自治會,以配舍有案之當事人或主眷與年滿二十歲以上居住眷村內之子女等為會員。自治會置會…第15條國軍眷村得視需要設置眷村連絡人,負責連絡服務事宜。前項連絡及服務事項,由國防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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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