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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32條

現役及退役人員有前條第五款之情形經撤銷其眷舍居住權者,其共同居住 之眷屬為志願役軍人時,得依申請直接改配該眷屬。 遺眷、無依軍眷及外職停役人員,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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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