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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 第34條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34條
第 四 章 眷村組織管理與眷舍分配管理 › 第 三 節 眷舍分配管理 › 第 四 款 眷舍收回
現役或外職停役及退伍徐役人員眷舍遭受重大災害損壞者,得向軍種單位 申請依軍方規定之房地規格於原地自力復建,軍方不再負責復建或分配。 對於自力復建之房屋於眷村重建時,應無條件配合重建,並同意由軍方拆 除該復建之房屋。於三個月內如不願自力復建而自行另謀居住者,保留眷 村重建輔助購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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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7條
眷舍註銷必要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一、房屋損壞嚴重無修繕價值者。二、廢置無人住用並不堪配置者。三…
「眷舍收回」的其他條文
第3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眷舍居住權收回眷舍:一、無子女之遺眷再婚其配偶為非軍人或政府已配予眷…
第32條
現役及退役人員有前條第五款之情形經撤銷其眷舍居住權者,其共同居住之眷屬為志願役軍人時,得依申…
第33條
退伍除役及外職停役人員,仍可繼續住用原有眷舍,但如新單位配有眷舍,或輔助貸款、購宅者,應予收…
第35條
居住眷村之人如於眷村之內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或第一百七十六條行為之一經判刑確…
← 第33條
看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全文
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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