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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35條

居住眷村之人如於眷村之內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或第 一百七十六條行為之一經判刑確定者,應撤銷其配舍權或眷舍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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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