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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36條

當事人或軍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外,並由眷村 列管單位予以登記存案,若先後違反達三次者,撤銷其眷舍居住權。 一、深夜喧嘩,影響眷村安寧者。 二、妨礙風化者。 三、當事人或軍眷私設建物者。 四、在室內存放易燃及危險物品,或違章用電,影響安全者。 五、飼養飛禽,影響附近機場飛行安全者。 六、其他有影響眷村安寧與安全者。 依前二項之規定,撤銷眷舍居住權者,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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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