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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8條

第 二 章 救助服務
眷舍受災害嚴重以致無法居住者,各軍種單位得就事實需要,會同當地聯 勤地區軍眷服務機構,設立臨時收容所,並供給膳宿,其辦理單位可依實 際需要按口發給必要之食糧、衣物或救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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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服務」的其他條文

第7條軍眷遭受意外災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救助:一、死亡者。二、失蹤者。三、重傷經軍、公立醫院…第9條聯勤軍眷服務機構應於災害發生時主動調查軍眷災情,依規定予以救助。受災軍眷亦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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