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 第7條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救助服務
軍眷遭受意外災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救助: 一、死亡者。 二、失蹤者。 三、重傷經軍、公立醫院證明符合國防部所定重傷救助標準者。但同一傷 害以救助一次為限。 四、所住眷舍因颱風、地震、火災、水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災害,以致全 毀或半毀者。有關救助及全毀、半毀之認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前項意外災害發生,如係因當事人之犯罪行為所致者,不得申請災害救助 。
AI 白話解釋

「救助服務」的其他條文

第8條眷舍受災害嚴重以致無法居住者,各軍種單位得就事實需要,會同當地聯勤地區軍眷服務機構,設立臨時…第9條聯勤軍眷服務機構應於災害發生時主動調查軍眷災情,依規定予以救助。受災軍眷亦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
← 第6條看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