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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8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利息補貼: 一、未符合第四條各款規定。 二、停業或轉讓。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利息補貼,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金額,由榮服處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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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