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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榮服處已受理參訓申請者,其訓練費用補助之申請條件及應檢附文件,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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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