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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第8條

首次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費用之補助,其申請金額逾補助總額度上限者,應於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備案之榮服處申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三)。 二、實際訓練之課程表。 三、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繳費收據或發票正本。 五、載明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定各項資訊之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六、在保之相關職業保險證明影本,其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者,並檢附就業機構所開立在職證明正本。 七、足資佐證申請人符合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情形之資料。但參加農業相關訓練,為農民健康保險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者,免附: (一)受僱者: 1.就業機構商工登記資料。 2.在職證明:載明工作部門、職務。 (二)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商工登記資料。 未依前項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由榮服處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補助之申請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不符相關規定,除合於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得於補助總額度內核予補助外,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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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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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