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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定職業訓練之補助,以參加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輔導會)公告之機關(構)辦理職業訓練班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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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