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 第2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以下簡稱領俸人員),指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退除役官兵,且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者。 領俸人員眷屬,其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之未婚子女。 四、在學就讀之成年未婚(含已離婚)子女。 五、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未婚(含已離婚)子女。 六、領俸人員父母死亡、失蹤、年齡在六十歲以上無業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無法自謀生活,且由領俸人員所扶養無其他子女之祖父母。 前項第四款所定在學就讀,指就讀國內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下學校,具有正式學籍(不含公費生)者;其就讀大學或獨立學院者,並以取得一個學士學位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