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以下簡稱領俸人員),指本條例
第二條所定之退除役官兵,且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者。
領俸人員眷屬,其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之未婚子女。
四、在學就讀之成年未婚(含已離婚)子女。
五、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未婚(含已離婚)子女。
六、領俸人員父母死亡、失蹤、年齡在六十歲以上無業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無法自謀生活,且由領俸人員所扶養無其他子女之祖父母。
前項第四款所定在學就讀,指就讀國內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下學校,具有正式學籍(不含公費生)者;其就讀大學或獨立學院者,並以取得一個學士學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