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水電優待:
一、申請人非
第二條或
第三條所列人員。
二、領俸人員喪失或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期間。
三、申請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違反國籍法。
四、不符
第四條規定。
五、具有
第五條第二項不予水電優待情形。
六、同一時期已受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水電優待。但依其他規定得同時優待者,不在此限。
七、不遵守水電事業機構營業規章,致其營業遭受損害。
八、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九、申請人為領俸人員眷屬,且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尚未復權。
十、申請人為領俸人員眷屬,且因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十一、申請人為領俸人員眷屬,且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水電優待期間,具有前項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次期起停止優待;不符優待期間之差價,由榮服處以書面行政處分令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