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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 第4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第4條
水電優待之供水(電)戶地址應為申請人戶籍地址,供水(電)戶戶名得為領俸人員或其眷屬,且以一個供水(電)戶為限,數個供水(電)戶符合優待條件者,應擇一個供水(電)戶優待,其餘全價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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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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