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 第5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第5條

水電優待,以住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為限。 前條供水(電)戶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水電優待: 一、為商業、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所在地。 二、為稅籍登記之營業地點。 三、為營業店舖或有營業、出租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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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