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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第4條

輔導會對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之工作項目,以力求適任為原則,就業機構對就業之退除役官兵分配工作時,應視必要先予講解或訓練。經安置後,就業機構認為工作不能適合時,有權自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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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