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 第5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第5條

就業之退除役官兵工作努力成績優良者,除由就業機構自行依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外,並得函請輔導會依「頒贈紀念品實施要點」及「榮民模範、員工楷模選拔表揚實施規定」辦理獎勵。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