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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譽國民之家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譽國民之家組織準則規範榮譽國民之家的組織、任務、人員編制及相關事務,以提供榮譽國民適切之輔導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10-30・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安置身心障礙與年長之退除役官兵就養,特設榮譽國民之家,其名稱冠以所在地地區為原則,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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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榮譽國民之家,依所照顧退除役官兵之安置類別與人數,區分為甲、乙、丙、丁四種類型,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之安養。 二、退除役官兵之失能養護、失智照顧及長期照護。 三、退除役官兵之日間照顧及臨托服務。 四、退除役官兵之衛生保健及疾病醫療。 五、退除役官兵之行為、心理輔導評估及社會福利服務。 六、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照顧服務事項。 各地區榮譽國民之家之類型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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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榮譽國民之家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除臺北、花蓮及馬蘭榮譽國民之家置副主任二人外,餘置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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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榮譽國民之家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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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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