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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組織準則 第3條

農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除彰化、臺東農場置副場長二人外,餘置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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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農場掌理下列事項:一、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二、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之經…第4條農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5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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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