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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組織準則 第2條

農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 二、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之經營管理。 三、觀光遊憩及生態旅遊之規劃推廣。 四、農場土地管理及活化利用。 五、農場環境生態保育。 六、其他有關農場經營管理及政策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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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