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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組織準則規範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退除役官兵的輔導和安置工作順利進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10-30・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產銷,並推展休閒農業及觀光遊憩事業,特設農場,其名稱冠以所在地地區為原則,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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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農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 二、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之經營管理。 三、觀光遊憩及生態旅遊之規劃推廣。 四、農場土地管理及活化利用。 五、農場環境生態保育。 六、其他有關農場經營管理及政策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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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農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除彰化、臺東農場置副場長二人外,餘置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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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農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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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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