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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3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要求提出或修正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依本會指定之方式及時間提出或修正。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依本會指定之方式及時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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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