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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5條

本會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會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變更稽核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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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第3條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要求提出或修正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依本會指定之方式及…第4條本會得每年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以現場實地稽核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本會為辦…第6條本會辦理第四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第7條本會為辦理第四條第一項之稽核,應依同條第四項之考量因素及實際稽核需求,就各受稽核者分別組成稽…第8條本會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第9條受稽核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依本法施行…第10條本辦法所定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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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