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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 第8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8條
本會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
第六條
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會辦理稽核後,應於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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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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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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